法律知识小讲堂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1624   发布时间:2014-11-07

Hello!大家好, 小易又来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了

不知道上一期钟凯博士的法律进校园专题讲座大家听得怎么样
这一期,
我们给大家带来了和我们生活比较贴近的一些法律知识
学生在校都会兼职、实习、找工作,但关于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大家是否
了解呢?为提高同学们的法律常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科普一下在校兼职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在校期间打工涉及的法律问题
 
当今在校大学生往往选择在外打工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或者减少父母的经济压力,而在校期间打工会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在校期间打工的性质
 
大学生打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直接进入劳动单位,从事该单位指派的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2)与劳动服务公司订立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到单位进行劳动,而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报酬;(3)直接对中小学生进行学习辅导、开展家教服务而获取报酬。这三种劳动方式所涉及的劳动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第一种打工方式,根据劳动的时间和报酬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劳动关系。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单位给予学生学习、生活费用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到其单位工作的,可以视为劳动法律关系成立,这种情况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一种是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这种劳动关系不视为就业,与单位形成的是临时劳务关系,而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在临时劳务雇佣关系中涉及的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事纠纷解决。
第二种打工方式又称为劳动派遣、人才租赁,是指某派遣机构受某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从此定义中可见,大学生与派遣机构具有劳动法律关系,而与企业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种打工方式也是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这种劳动关系不视为就业,与被辅导的中小学生家庭形成的是临时劳务关系。
 
二、在校期间打工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
由于劳务中介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加之求职者人数众多,不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状况。一些大学生对社会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又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每年上当受骗的人数不少。根据我国劳动行政管理法规的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固定场所、工作人员、资金和营业范围,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大学生在与劳务中介接触之初,应当首先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及义务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各省市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就对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招收人员时,应认真审查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副本)原件、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的委托书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并登记保存。市外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人员时,还须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来渝招聘的证明。职业介绍不成功,除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3日内退还所收费用。职业介绍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所收费用的,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实,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可用责任保证金支付费用的项目、金额。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应付费用直接支付给求职者,并向承担支付义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出《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支付书》,出具收据等相关凭证。
(三)订立用工合同时的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得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收取劳动者定金、财物等作保证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另外,用人单位要求扣押毕业证、身份证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退还。
 
通过此次法律科普贴,希望大家明确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也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啦。
好了,本次的法制小讲堂就到此结束啦,亲爱的小伙伴们,我们下次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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